約定不明引糾紛 旅行社告航空公司違約敗訴
某旅行社與某航空公司簽訂“預留座位”協(xié)議一份,因合同條款約定不明,致使雙方對合同內(nèi)容理解不一而引發(fā)糾紛,最終旅行社將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認定航空公司屬違約行為。太原市小店區(qū)法院受理該案后,原、被告均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舉證,法官利用民法解釋學理分析案件后,于近日作出一審判決,依法駁回了原告旅行社的訴訟請求。
2010年11月,某旅行社與某航空公司簽訂《計劃位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由航空公司在協(xié)議簽訂后的4個月內(nèi),為其預留甲地到乙地每周一、三、五、日的航班座位30套共60座(往返),旅行社向航空公司交納20萬元保證金。航空公司為旅行社預留的座位數(shù),旅行社可以有10%的上下浮動,不產(chǎn)生違約金,若座位數(shù)在10%浮動后,未達標者,相應座位損失航空公司有權從旅行社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協(xié)議簽訂后,旅行社交納了20萬元保證金并開始陸續(xù)向航空公司訂票送客登機,大約每月上機人數(shù)在150人左右。同年12月,航空公司通知旅行社其保證金已被扣完,不再為其預留座位。旅行社認為其依約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航空公司扣除保證金并拒絕提供機票的行為屬違約行為,于是將航空公司訴至小店區(qū)法院。
主審法官開庭審理后發(fā)現(xiàn),致使雙方在履行協(xié)議中發(fā)生爭議的導火索是因為合同約定不明,具體就是雙方在協(xié)議中未明確約定航空公司是每周一、三、五、日每航班為旅行社預留30套(60個)座位還是每月為旅行社預留60個座位。針對這一爭議焦點,雙方都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
對此,主審法官充分利用民法解釋學理分析該案件:“如果雙方約定的是航空公司每月為旅行社預留60個座位,則旅行社每月上客人數(shù)可浮動10%即是60人×10%=6人,旅行社每月最少上客60人-6人=54人即可達標,以此標準執(zhí)行,旅行社極易達標,這與航空公司要求旅行社每月提供5萬元的高風險保證金的行為明顯不符,且旅行社為了每月60張機票與航空公司簽訂此協(xié)議并支付20萬元保證金也不符合常理?!狈ü僖源送贫p方約定的是航空公司每周一、三、五、日每航班為旅行社預留30套座位,現(xiàn)航空公司以此標準對旅行社進行考核,在其未能達標時即扣除相應保證金,其行為并無不當。2010年12月,旅行社交納的20萬元保證金被扣完,航空公司已無義務為原告預留座位。最終,法院駁回了旅行社的訴訟請求。旅行社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