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誤航企拒絕賠償 乘客一紙訴狀獲立案
因為航班延誤3小時,一位曾多次對航空公司“較真”、被業(yè)內稱為航空服務消費行業(yè)“啄木鳥”的律師將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簡稱“南航”)訴至法院,并要求后者賠償經濟損失8.6元。據悉,這是新疆首例因航班延誤而引發(fā)的案件,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將擇日開庭審理。
有調查顯示,我國有高達76.5%的消費者曾遭遇過航班延誤,但僅有6.5%的乘客獲得過延誤損失賠償。法律專家稱,因我國目前對“航班延誤”尚未有明確的賠償標準,且索賠程序繁瑣,導致絕大部分乘客通常放棄索賠。
延誤3小時南航拒賠
2011年11月10日,新疆西部律師事務所公益律師張元欣通過攜程網,購買了2011年11月12日14點30分由杭州飛往烏魯木齊的南航CZ6952機票,票價1560元。
2011年11月11日晚上9點左右,攜程網客服打電話告知張律師,CZ6952航班因“航班調配”原因,須到12日17點30分才能起飛,共延誤3小時。張元欣律師說,他的行程因此被打亂。
張元欣律師對早報記者說,事后,他多次與南航客服溝通,要求南航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但南航客服僅通過電話賠禮道歉,并告知他,因承擔違約金沒有先例,故無法賠償。后來,售票單位攜程網站主動賠償張元欣6000積分。
張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90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他與南方航空之間存在有效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南航有義務依照該規(guī)定履行合同義務。而南航未能按照機票載明的起飛時間按時起飛,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旅客經濟損失。
在起訴書中,張律師提出判令南航賠償其損失人民幣8.6元的訴求。據張元欣律師介紹,8.6元是他和南方航空公司的通話費用,“這次要求的賠償額非常低,主要是想通過法律行動提醒航空公司更加尊重、珍惜乘客的時間。”
“乘客選擇乘飛機就是看重它的快速、便捷,如果延誤了10分鐘、20分鐘還能理解,但是如果延誤幾個小時,就不是單單道歉就能解決的?!睆堅勒f。
今年1月9日,烏魯木齊新市區(qū)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此案,并擇日審理。
延誤乘客僅6.5%獲賠償
2011年12月28日,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和中國民航局運輸司共同發(fā)布了《2011年航空服務消費者調查報告》。報告顯示,最令消費者不滿意的航空服務為“航班正點率及延誤后續(xù)服務”,占比約為40%;而航班延誤普遍存在,有76.5%的消費者遇到過航班延誤。
調查結果還顯示,60.7%的消費者不清楚航班延誤的索賠條件;僅有6.5%的消費者曾獲得航班延誤損失賠償。而在未得到賠償的消費者中,主動放棄索賠的占多數。
另外,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于2011年1月發(fā)布的《2010年全國消協(xié)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顯示,航空運輸服務投訴量同比上升89.3%,居投訴增幅首位。2010年航空運輸服務投訴776件,是2008年的近3倍,其中反映航班延誤問題的相對較多。
應明確延誤賠償標準
曾代理鐵道部新規(guī)“普通列車火車票退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第一案的北京律師黎雄兵介紹,依據我國的《民用航空法》第126條規(guī)定,對于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除非承運人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提供證據證明其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否則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航班延誤后的損失賠償,目前我國尚未有明確的賠償標準。而在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中規(guī)定,國際航線旅客在航班延誤時,最高可獲賠5000美元。另外,國內大部分飛機晚點保險保額最多500元,且索賠程序繁瑣,導致大部分人通常放棄索賠。
《2011年航空服務消費者調查報告》認為,“沒有賠償標準”成為索賠難的主要原因。為此,中消協(xié)聯(lián)合部分省份消協(xié)在本月初也對改進航空服務提出建議:完善相關損失補償、賠償標準,理清賠償手續(x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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